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、省委、市委关于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要求,集团党委、纪委推出“园林·党纪课堂”专栏,通过理论解读、案例剖析等方法,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,教育引导每一位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、内化为言行准则,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。
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
课程导学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:
(一)主动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。
“主动交代”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,或者在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。
(二)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、立案审查历程中,能够配合核实审查事情,如实说明自己违纪违法事实。
这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、立案审查历程中,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自己违纪违法事实。
(三)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执法追究的问题,经查证属实,或者有其他立功体现。
“同案人”指与被审查人配合加入、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,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,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。
“其他人”指没有与被审查人配合加入、实施违纪行为的人,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,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。
“有其他立功体现”,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,阻止他人违法犯法运动,协助抓捕其他职务犯法案件被视察人、犯法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,为国家挽回损失等情形。
(四)主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爆发。
“主动挽回损失”,是指违纪党员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,主动接纳有效步伐,挽回损失的行为。
“消除不良影响”,是指违纪党员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,主动接纳弥补步伐,消除影响的行为。
“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爆发”,是指违纪党员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,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,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,并主动接纳积极步伐阻止了危害结果的爆发。
(五)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。
这种情形是指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。不包括将违纪所得退回送礼人等情形。
(六)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。